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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F 落实社会权利:日托中心和学前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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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3 19: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院宪法司法政策 与传统公民和政治自由的实施相比,社会、文化和经济权利(DES)的实施面临着额外的困难。造成这种现象的理由之一是权利的成本[1]:由于社会权利主要需要国家的物质服务,因此其实施的财政负担比弃权权更大。 此外,可持续发展计划的实施是在真正的预算缺口的背景下进行的:虽然人类和社会的需求趋于无限,但国家的财政能力却是有限的。由于这种情况,社会权利标准被尽可能地执行,因此它们不会维持古典公民和政治自由的规范密度,例如财产权或迁徙自由。 这意味着,虽然《宪法》第六条承认了相对广泛的社会权利,但这些权利是根据国家预算能力尽可能落实的。换句话说,尽管宪法承认这是一项基本社会权利,并因此确定国家必须保障公民的健康、教育和住房等权利,但这些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想想巴西的无家可归者、文盲或接受不稳定教育的人以及公共卫生系统 (SUS) 的局限性。 因此,社会权利标准缺乏有效性主要是由于预算限制对这些权利的实现造成了限制。 这一事实导致一些法律思想家考虑实施该描述的局限性和可能性。而且,由于政治司法化,很多社会权利落实的矛盾都转移到了司法部门。


社会权利司法化在巴西是一个日益增长的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宪法管辖权的程序开放,自 1988 年宪法以来,通过制定新的程序文书(合宪性抽象控制行动、禁令、人身保护令),扩大并便利了诉诸司法机构的机会。数据等);扩大合法性,以启动宪法正义(《宪法》第 103 条),并通过保证多元化的机构(例如法庭之友和公开听证会)参与进程;巩固有助于更快、更充分和公平地提供司法服务的机构,例如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特别法庭。 因此,社会权利 巴林 手机号码数据 的司法化是一个事实[2] ,是巴西诉诸司法[3]新浪潮的结果,特别是在宪法管辖权方面,无论是分散的还是集中在联邦最高法院。 关于公共行政在实施社会、文化和经济权利政策方面的管辖控制,问题相当微妙。这是因为公共行政在技术科学知识(在健康、教育、住房、公共安全等领域)和民主标准的支持下,在分配有限资源以落实社会权利方面做出了艰难的决定——因为公共管理者他们由人民选出的代表选举或提名。在此背景下,司法干预到什么程度才合适? 谈到德斯,乔治·阿布德(Georges Abboud)和吉尔玛·门德斯(Gilmar Mendes)对辩论从古典政治机构转移到司法机构的反思是相当中肯的。




作者认为,在巴西,福利国家从未完全构建起来,司法部门开始将自己视为宪法所承诺但未由公共当局实施的所有社会成就的保管人。因此,STF 经常被迫对社会上有争议的问题做出决定,而这些问题在古典政治机构的适当空间中尚未得到解决。换句话说,司法机构需要发挥实质上无法实现的作用,将其转变为社会希望的宝库和像巴西这样的新兴民主制度的保障者[4]。 诚然,司法机构对社会权利的执行必须是剩余的和辅助的。然而,最大的挑战在于定义行动的假设。在这项任务中,反思 STF 全体会议对日托中心和学前班案例的判断,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该主题。 在评判特别上诉 1,008,166(普遍反响的主题 548)时,STF 被要求决定进入日托中心和学前班是否是适龄儿童就读此类教育机构的一项主观公共权利。 法院举行的讨论源于州检察官办公室提交的一份履行职责令[5] ,该令状损害了 Criciúma (SC) 市政府的利益,该市政府因缺乏可用名额而拒绝入读公共日托中心。圣卡塔琳娜州法院在上诉中维持原判,重申儿童有权进入与其年龄和学校阶段相适应的公立教育机构。市政府随后提出特别上诉,声称先前法院做出的决定是对权力分立的侮辱,因为司法机构不能强制分配资源用于日托中心和幼儿园的建设。简而言之,有人指出,进入此类教育机构的权利是方案有效性的一项规范,应根据公共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划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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