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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七联邦刑事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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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8 18: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称职的法官批准的合作是无效的,并且当它被重新分发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时,鉴于不遵守第 7 条,对获奖合作的决策行为的验证总结了合作的无效性,第 12,850/2013 号法律第 4 条规定,法官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有义务“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秘密听取雇员的意见,以核实雇员的正规性、合法性和自愿性”。

绝大多数合作者都是谨慎地或通过限制性措施达成协议的,虽然已有法律规定,但他们被剥夺了在法庭上陈述的权利,因为一些法官认为,初步听证会的批准第13,964/2019号法律之前的合作协议是法官的权力,这导致仅通过阅读协议就可以对合法性、正规性和自愿性进行广泛的解释。

然而,随着法律的变化,法院有责任在认可任何先前的决定或发布批准决定之前举行事先听证会。

我们以卫生部门“里约热内卢洗车”行动引起的犯罪行为的 电报号码数据 主要推动者为例,该行为与协议批准在同一法院审理,直至宣布判决

由于Parquet未遵守协议,该合作者起诉讼,请求终止合作协议,随后因保护一名商人以换取金钱而违反协议而被捕。由强积金终止其协议,其程序是秘密进行的。

在本案中,主管法官在收到无偿分发后的刑事诉讼以及合作及相关行为后,认可了无能法院所实施的所有行为,包括批准合作协议的决定。

在本报告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讨论终止合作者与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之间签署的协议之前,有必要批准合作协议,遵守第 12,850 号法律第 4 条第 7 款的参数/2013,鉴于无能的法官批准的合作无效,然后分析协议的终止,是Parquet要求的还是合作者本人要求的。



秘密听取员工意见的听证会的目的是避免对员工造成不应有的压力和胁迫,从而能够有效控制协议及其条款的合规性,以及员工对于其明确遵守协议的情况“第一次被询问”。协议。

自愿性和表达意愿的行为是雇员的一项非常个人的权利,受到民法典的支持,并且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利用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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