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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公司的共乘獎勵措施可能會讓您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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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供共乘誘因的雇主可能會對員工在路上的疏忽負責。
德州最高法院最近一項裁決的影響應該讓企業主在激 數位數據 勵員工參與共乘之前三思而後行。

在 2018 年 4 月 13 日作出的Painter 訴 Amerimex Drilling I, Ltd .案的判決中,德克薩斯州最高法院認定,一家公司每天向一名員工支付50 美元,讓其駕駛另外三名船員在一間工棚之間來回行駛。這項意見的影響可能會對公司共乘計畫產生寒蟬效應。

回應上級:“讓雇主為他的僕人負責”
最高責任原則是一種法律理論,允許被僱員傷害的人追究雇主對僱員在操作機動車輛或其他方面的疏忽行為的責任,只要僱員是在雇主的控制權下並在雇主的控制權範圍內行事的。此原則源自英國普通法,當員工在上班時間開車造成車禍時,通常用於追究公司責任。  

「來來去去」規則
來去規則是法院根據《上級回應原則》規定的例外。根據來去規則,雇主通常不對員工上班或下班回家時的行為負責(Zurich American Ins. V. McVey)。這是因為該員工在上班途中尚未上班,下班後已下班。因此,他們仍然處於私人時間,而不是公司時間。

多年來,在來來去去的規則中已經排除了一些例外。例如,有人認為,如果公司提供公司汽車和/或以其他方式要求員工使用特定汽車,則進出規則不適用。 (蘇黎世美國Ins. V. McVey)。另外,如果員工在來往過程中沿途為雇主辦事,可以說他是在為雇主執行一項特殊任務,那麼特殊任務規則就免除了他的來往。Jerrols)。當員工為自己和雇主的利益執行任務時,雙重目的規則還可以免除僱員的來去規則(Texas Mut. Ins. Co. v. Jerrols)。

公司共乘的責任
根據Painter v Amerimex Drilling I, Ltd.案,公司很容易發現自己意外地不受進出規則的約束,具體取決於向司機提供的激勵措施。然而,他們向一名司機提供了 50 美元的費用,讓其接送其他想要搭車的人。因此,公司真正要承擔責任的只是對員工駕駛自己的車輛並允許其他人乘坐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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